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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9-05-12 13:00:00     点击: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面向新世纪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进一步调动广大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创造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专业知识过硬,动手能力强,发展全面的医、药、工、管、文、教、农等学科的专业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籍学生。

第二条 各种奖励评选工作与学校的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工作结合进行。 在评选过程中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评选标准,做到宁缺勿滥。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奖励包括以下项目:

1.校长特别奖:奖励成绩优异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2.学习优秀奖:奖励在专业学习中成绩优秀的学生。

3.科研创新奖:奖励在学生课外科技、学术活动中有优秀成果的学生。

4.文体竞赛奖:奖励在文化、体育类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非特招学生。

5.社会工作优秀奖:奖励在学校各类课外活动中参与积极、表现突出的学生。

6.优秀学生干部奖:奖励在学生活动组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

7.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奖:奖励在假期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

8.社会赞助专项奖:根据赞助单位(个人)意愿奖励符合条件的学生。

9.新生奖学金:奖励第一志愿填报本校的成绩优秀的新生。

10.优秀毕业生奖:奖励在大学学习生活期间综合表现优秀的毕业生。

11.先进班集体奖:奖励班风、学风建设突出,在全校有示范作用的班集体。

第四条 申请奖励的学生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高等医药院校学生行为规范》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当学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2.努力学习,当学年内各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无不及格(校长特别奖、科研创新奖、文体竞赛奖、社会工作优秀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奖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对学习成绩要求)。

3.体育成绩达标(免修体育者除外)。

4.积极参与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实施,努力在各方面锻炼、培养自己的能力。

5.当学年内素质教育积分达到80分。

6.本人担任值日期间本寝室卫生无不合格记录。

7.凡评为学习优秀奖者,三年级及其以上的本科学生英语必须通过CET四级考试,医学类专业学生计算机原则上通过四川省一级考试,药、工、管、文、农类专业学生计算机原则上通过四川省二级考试;二年级专科学生英语必须通过四川省三级考试。

第五条 对于获奖的集体和个人,由学校发给相应证书,将相关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并以学院为单位召开表彰会。表彰的主要方式有:

1.通报表扬。

2.授予荣誉称号,如: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等。

3.颁发奖励证书、奖状或奖章。

4.颁发奖金或奖品。

5.通令嘉奖 

第二章 各类奖励的奖金标准、评选比例及具体条件

第六条: 各类奖励的奖金标准、评选比例及具体条件如下:

一、校长特别奖

标准:每人每次奖励现金3000——5000

评选比例:无比例

评选当学年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大学三年级或以上学生,连续三年获得一等奖学金,获优秀学生称号达两次。

2.参加有影响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在国内外产生影响,为学校争得了荣誉。

3.在科研活动中,作为主要负责人的项目获省部级一等奖或以上奖励。

4.对维护学校的声誉贡献大,或对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提出有影响的、可操作的切实可行的意见和方案,被学校有关部门采纳。

二、学习优秀奖

学习优秀奖获奖按当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进行排序评比,获奖人数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30%,按学生能评上的最高等级进行奖励。

一等奖: 1000/ 当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年级全部学生的前2%以内(包括2%)。

二等奖: 600/ 当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年级全部学生的前10%以内(包括10%)。

三等奖: 400/ 当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年级全部学生的前30%以内(包括30%)。

七年制、基地班按班级总人数的1.5倍计参评学生人数,各等级的评选比例和条件不变。

三、科研创新奖

标准:500——2000/

评选比例:无比例

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学术论文或科研成果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

2.学术论文或成果在国际、国家级或省(部)级学术性论文比赛或技术性比赛中成绩突出,获得省三等奖或以上、国家优秀奖或以上、国际入围奖或以上奖励的。

3.科研成果付诸实践,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应以证书为依据,由相关专家出据书面认可意见方可发放奖金,同时学校将发给主要作者科研创新奖荣誉证书,作为评选优秀学生的条件之一。

四、文体竞赛奖

凡非文、体类特招学生参加国家、省、市、校级文体比赛获奖者均可申请本奖项。个人同一竞赛项目取得多级名次者,或既有集体名次又有个人名次者,只按最高等级奖励。 具体条件及标准为:

1.个人参加全国性各种比()赛取得一、二、三等奖者,依次奖励人民币为:1000元、800元、600元; 集体参加全国性各种比()赛取得一、二、三等奖者,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

2.个人参加省(市)级竞赛取得一、二、三等奖者,依次奖励人民币为:600元、 400元、300元;集体参加省(市)级竞赛取得一、二、三等奖者,奖励人民币:800——1500元。

3.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如在具体通知中已明确奖励金额的,以具体活动的奖励为准,学校不再进行奖励,但认可该项奖励作为评选优秀学生的条件。

五、社会工作优秀奖

奖金标准:100/

评选比例:在校学生总数的5%,其中4%的名额由各学院掌握,1%的名额由校团委调控。

具体评选见《成都中医药大学学生素质拓展社会工作优秀奖、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定细则》。

六、优秀学生干部奖

奖金标准:300/

评选比例:在校学生总数的5%,其中4%的名额由各学院掌握,1%的名额由校团委调控。

具体评选见《成都中医药大学学生素质拓展社会工作优秀奖、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定细则》。

七、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奖

奖金标准:100/

评选比例:参加奖学金评选总人数的2%以内,由校团委统一评选。

具体评选见《成都中医药大学学生素质拓展社会工作优秀奖、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定细则》。

八、社会赞助专项奖

社会赞助奖学金由社会组织、或个人在我校设立,一般根据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要求命名,其评选、奖励办法依照学校与设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协议执行。

九、新生奖学金

一等奖:1000/人,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高于我校在所在省(市)本科的调档线100分以上的考生。

二等奖:600/人,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高于我校在所在省(市)本科调档线80分以上的考生。

三等奖:300/人,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高于我校在所在省(市)本科调档线50分以上的考生。

艺术体育类新生奖学金以专业成绩为标准,高出我校录取最低专业成绩20分可参评。

一等奖需高出学校录取线28分,二等奖需高出录取线25分,三等奖需高出录取线20分。

十、先进班集体

标准:10/

比例:班级总数的10%以内。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班团支委建设好。班团支委成员团结协作,有创新精神;工作制度健全,定期召开班团支委会议(每月至少一次),研究工作,并有书面记录;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培训及会议,不迟到、早退、缺席,较好地贯彻会议精神,带领同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干部作风正派,以身作则,乐于奉献,及时反映学生要求,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

2.班级学习成绩好。全班同学学习刻苦努力,专业思想巩固。当学年出现不及格(包括考试、考查课程)科数占总科数的比例不超过10%。

3.班级风气好。按素质拓展计划的各项要求锻炼自己。全班同学认真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学术氛围浓厚,根据专业特点开展课外科技学术活动,班内同学在学校的各类学术科技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得奖励。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加各类校园文化活动成绩优良。

4.文明道德好。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实施纲要》的要求,注重文明礼貌,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尊师爱校;讲究卫生,在校、院寝室卫生评比、公寓卫生检查中良好,除混合寝室外,学年内无不合格寝室。班级团支部参与校园文明建设值勤无不合格记录,获得前6名者优先。

5.文体活动好。全班同学体育达标;积极参加校园各类文体活动,能结合班级特点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

省级和国家级先进班集体(及个人)评选条件及奖励根据当年省教育厅的文件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国家奖学金及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及奖励根据当年省教育厅的文件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十一、成都中医药大学各类奖励设置情况一览表

序号

奖、助学金名称

奖励额度

奖励对象

奖励数量

设立

单位

1

校长特别奖

3000-5000/

在校生

不限

学校

2

学习优秀奖

400--1000/

在校生

参评人数的30%

学校

3

科研创新奖

500—2000/

在校生

不限

学校

4

文体竞赛奖

300—2000

在校生

不限

学校

5

社会工作优秀奖

100/

在校生

参评人数的5

学校

6

优秀学生干部奖

300/

在校生

参评人数的5%

学校

7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奖

100/

在校生

参评人数的2%

学校

8

社会赞助专项奖

不定

在校生

不定

不定

9

新生奖学金

3001000

新生

不限

学校

10

优秀毕业生

不定

毕业生

参评人数的10%内

学校

11

先进班集体

10/

各班级

参评班级数10%

学校

12

省或国家级

优干、先进个人奖

不定

在校生

由省教育厅确定

省或

国家

13

省或国家级

优秀毕业生奖

不定

毕业生

由省教育厅确定

省或

国家

14

省或国家级

先进班集体奖

不定

各班级

由省教育厅确定

省或

国家

15

国家奖学金

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

品学兼优的学生

由省教育厅确定

教育部

16

励志奖学金

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

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

由省教育厅确定

教育部

第七条 参评者只要具备评选条件,以上各类奖项均可同时享受。

第八条 在获奖学生中,学校将授予以下荣誉称号,以表彰全面发展的学生。

一、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其评选的基体条件为:

学生当学年须获得学习优秀奖学金,同时获得科研创新奖、文体竞赛奖、社会工作优秀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假期社会实践奖及校长特别奖中的任意项奖励。

获优秀学生称号的学生只颁发获奖证书,不发放奖金。

二、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评选的基本条件为:

1.服从国家需要,正确对待就业;

2.在校期间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未受过党团或行政处分;

3.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成绩总排名名列本专业年级前15%,无重修记录,且至少获一次优秀学生称号。

4.获优秀学生次数多、通过英语CET和计算机考试等级高者优先。另外,主动要求到基层和边远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可适当放宽标准。毕业时在某些方面有突出表现者可优先评选。

省级或国家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根据当年省教育厅的文件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三、凡获得各类奖项的学生均可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评选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学校成立奖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领导工作,协调处理评选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审批评选结果。

二、学生处系评选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划拨经费、制订标准、办法,进行监督考核等。

三、各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参加评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类奖励评选、初审、上报及本院表彰会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评选时间及程序

一、评选时间:在每学年开学后进行上一学年的奖励评选和奖金发放。原则上评选时间定为每年秋季学期;校优秀毕业生评选时间定为每年秋季学期。遇特殊情况,由学校另行安排。

二、评选程序:

1.学生书面申请。在做好学年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奖励申请条件和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校长特别奖、科研创新奖、文体竞赛奖由学生本人直接向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供相关材料),其余奖项及荣誉称号的评选由学生向辅导员(班主任)申请,先进班集体以小班为单位向学院申请。

2.各院初评。在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由班级(小组)同学对申请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定,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报学院奖励评选工作小组审核,由学院将初评结果在院内公示3天以上,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学生处汇总。

3.全校学生异议。学生处将各学院报送的获奖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确定异议期,异议期一般为1周时间。在异议期内,若学生对奖励初评结果有异议,应在异议期内向学生处提出。情况属实的,由学生处责成各学院奖励评选工作小组进行纠正,若系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失误,追究相应责任。超过异议期提出异议的,学校原则上不再受理。

4.学校审批。在异议期满后,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各院报送的奖励初评名单以及学生直接向学校申请的各奖项获奖名单进行审批。

5.表彰和奖金发放。各学院应于学校审批后两周内组织召开本院获奖学生表彰大会,颁发荣誉证书。奖金发放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金的发放及管理

第十一条:资金来源及管理

按不同的资金来源分为校内奖金和社会赞助奖金。社会赞助奖金由赞助方支付。校内奖金从学校的学生奖励经费中支付,学校根据各学院参加评选的实际学生人数,按每生每年170元的标准下拨奖金(主要支付学习优秀奖以及学院评定的优秀学生干部奖、社会工作优秀奖)。各学院在评选时,应严格把关,宁缺勿滥。

如果出现奖金剩余,原则上只能用于学院设立各种奖励或发放贫困生补助。学校设立奖金剩余账户,并按学院设立分户。各学院享有本院奖金剩余额的使用权,但剩余经费的使用,需由学院提出使用方案,经学生处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第十二条:奖金的发放

校长特别奖、优秀毕业生奖、文体竞赛奖、科研创新奖,先进班集体奖的奖金从学校奖励基金中支付,贫困生奖学金从学校贫困生基金中支付;学习优秀奖、以及由学院评定的优秀学生干部奖、社会工作优秀奖从学校下拨给学院的奖金中支付;校团委调控的比例部分及假期社会实践奖从学校奖励基金中支付。

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评选结果审批后,各学院编制名册,报经学生处核定、学校盖章,由计财处将奖金划拨到学生账户上,各学院应及时通知学生凭学生证、身份证到财务结算中心领取。

第十三条:各学院自行设立或筹集的各类奖项,应有明确的评选办法。每学年评选后,及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对已经获奖的学生,若发现是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校有权撤消其所获的奖励称号,并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从200891日起执行,原奖学金评选办法废止。

第十六条: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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